我们只要翻阅《阳明全集》,学绝道丧,人心陷溺的感喟,随处可见,便是明证。
所谓已病不治者也,且以随用随足之体,而寄寓于他人口吻之间,以不加不损之真,而贪窃于古人唾弃之秽,至乐不寻,而伺人之颜色以为欣戚,大宝不惜,而冀时之取予以为歉盈,如失路人之志归,如丧家之丐食,流离奔逐,至死不休,孟子之所谓哀哉。其间虽或不无小康,而尧舜三王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。
而儒家的幽暗意识,在这一点上始终没有淹没它基本的乐观精神。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原始儒家已可清楚地看出。生命的现实虽在理论上不一定是昏暗,却常常流为昏暗。况于日之所闻,时之所习,出入于世俗之内,而又无明师良友之益,其能免于前病乎,夫所安者在此,则惟恐人或我窥,所蒙者在彼,则惟人不我与,托命既坚,固难于拔除,用力已深,益巧于藏伏,于是毁誉得失之际,始不能不用其情,此其触机而动,缘衅而起,乃余痕标见。他曾说过:吾人包裹障重,世情窠臼,不易出头。
又曰:能自得师者王,则师又尊于君,非师之尊也,道尊也,道尊则师尊。曾国藩才说出不为圣贤,便为禽兽这种警语。在中国,王权时代的治理方式是贵族共和。
儒学的现代化进程,历经帝国后期的一些儒家学派,近代的洋务儒学与维新儒学,发展到20世纪的现代新儒学,一直在步步演进、层层深入。按照儒家思想,先有由仁义行,非行仁义[32],仁(生活情感)是先行于人(主体性)的,而非相反。见《熊十力全集》卷四,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,第325页。至于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,尽管有时也会采取直接民主的形式,例如偶尔的全民公决(但要注意与民粹主义相区别),但常态是间接民主,即代议制。
这一切必然在观念上体现出来,那就是个体主义。而这同时也就意味着,它在现代社会不再是正义的。
关于这套原理的更为详尽的叙述将在下节展开,这里在历史哲学的范畴下简要叙述:作为生活的显现样式,生活方式的演进乃是一切历史及观念史的本源。《论语》:《十三经注疏·论语注疏》,中华书局1980年版。其实,儒学本然地蕴涵着现代性。见朱熹:《四书章句集注》,中华书局2012年第2版。
然而到了21世纪的所谓大陆新儒学,却出现了一些逆向性的思潮。儒家不仅视仁爱为人的最基本的情感,[41] 而且以仁爱情感来阐明一切存在——不仅以之阐明善何以可能,而且以之阐明恶、及其克服何以可能。这样一来,我们就得到了儒学原理的这样一个核心结构:仁→义→礼,即:仁爱精神→正义原则→制度规范。这表明了社会主体的个体化。
这些现象都是很值得关注和研究的。这里尤须指出的是:国家或政府绝非主权者。
参见黄玉顺:《当代儒学生活论转向的先声——梁漱溟的生活观念》,《河北大学学报》2008年第4期。[78]义是为礼奠基的价值原则。
[20] 戴震:《与某书》,见戴震《孟子字义疏证》,中华书局1982年版。儒学的现代性不仅源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,而且基于儒学自身的基本原理,即仁→义→礼的理论建构。参见黄玉顺:《爱与思——生活儒学的观念》,第二讲,二、情他们之间唯一的底线共识,似乎仅仅只是儒家这个标签。试问:假如既有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本身就不正当、或已不合时宜,礼不合理,难道人们也应当遵守吗?例如,现代人还应当遵守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的规范吗?还应当遵守在家从父,出嫁从夫,夫死从子的规范吗?原教旨主义儒家的一个根本失误,就是将过去既有的礼视为儒学的凝固不变的根基。这是孔子的伟大思想之一。
不仅如此,家庭由异而灭的现象似乎正在开始发生。[51] 参见黄玉顺:《制度文明是社会稳定的保障——孔子的诸夏无君论》,《学术界》2014年第9期。
而存在——先在于任何存在者的存在,就是生活、及其原初本真的情感显现,在原典儒学中,那就是生活情境中显现出来的仁爱情感。儒学的现代化进程,就是儒学的现代性的展开过程。
恰恰相反,其思维方式、思想观点、价值取向、政治立场等颇为不同,甚至相去甚远,乃至截然对立:有原教旨主义者,有马克思主义者、新左派,还有自由主义者,等等。那么,上述儒学现代化史的事实何以能够发生?这里既有生活方式的现实依据,也有儒学原理的学理依据。
按照儒家思想,先有由仁义行,非行仁义[32],仁(生活情感)是先行于人(主体性)的,而非相反。个体主义的兴起是与西方的现代化过程、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。[22] 这显然与前现代的家族主义、君主主义价值观大相径庭、乃至背道而驰。然而今天一些儒者将儒学与个体主义对立起来,从而导致对一系列现代价值观念的否定,这对于中国走向现代性、实现现代化来说是极其错误的思想倾向,同时也不符合儒学原理。
上文也谈到,自轴心时代以来,哲学形而上学形成了一种形上-形下的思维模式。参见黄玉顺:《当代儒学生活论转向的先声——梁漱溟的生活观念》,《河北大学学报》2008年第4期。
[24] 王夫之:《尚书引义·太甲二》,中华书局1976年版。这个原理要求根据正义原则(义),包括超越差等之爱而追求一体之仁的正当性原则、顺应特定时代的基本生活方式的适宜性原则,来损益即变革社会规范及其制度(礼)。
人大复印资料《外国哲学》2004年第5期全文转载。2、义:正义原则 所谓正义原则,就是据以进行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的价值原则。
既是哲学,则必定采取古今中外一切哲学共同的基本架构,即形上-形下模式,亦即用唯一绝对的形而上者来阐明众多相对的形而下者何以可能。[21] 王艮:《王心斋全集》,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。见朱熹:《四书章句集注》,中华书局2012年第2版。然而事实正相反,这里存在着一种必然的逻辑:人们的生活方式必定会在他们的文学艺术、宗教、哲学等观念中反映出来。
换言之,儒学是一种古代的、前现代的东西。《周易》:《十三经注疏·周易正义》,中华书局1980年版。
当然,实际的大陆新儒学远非所谓以蒋庆为中心、包括陈明在内的一小撮人[26],而是一个很大的群体。这种观念源自朱熹,他将《孟子·公孙丑上》的四端与《周易·乾文言》的君子四德(元亨利贞)联系起来,并附会以理学的观念,提出:元者……于人则为仁,而众善之长也。
然而一些儒者反对这些现代价值观念,斥之为西方的个人主义,这也是值得警惕的。[55] 朱熹:《周易本义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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